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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标识义务应分别落实到生成、导出、传播与应用分发环节,并保留适用例外。本文依据国信办通字〔2025〕2号正式文本,工程测试为实施建议。

法规概览 · 安全要求与实施 · 法规原文

法规概览​

项目内容
印发与施行2025年3月7日印发,2025年9月1日施行
适用对象符合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标识类型显式标识便于用户感知;隐式标识通过技术方式写入文件数据
主要角色生成合成服务、内容传播服务、应用分发平台及发布内容的用户
组合要求同时核对深度合成等相关规定和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

安全要求与实施​

在应标场景添加显式标识​

法规要求|第4条。 属于深度合成规定第17条第一款情形的生成合成服务,按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载体添加相应显式标识;提供下载、复制和导出时,还应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标识。第9条的条件例外另行管理。

实施。 对内容类型、交互界面、下载文件、API和批量导出分别确认适用方式。界面提示不能自动替代输出文件要求,也不能将所有模态统一简化成在页面角落显示“AI”二字。

验收。 同一测试内容分别经过网页、App、API、下载和分享,检查适用位置、可感知性和正常处理后是否保持有效。新增渠道或转码库升级时重跑测试,记录生成版本与标识结果。

隐式标识区分制作要素和传播要素​

法规要求|第5—6条。 制作环节按要求写入生成合成属性、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元数据。传播环节对相应情形增加属性、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数字水印等额外方式属于鼓励措施,不能与规定的元数据要求混为一项。

环节实施建议核验方法
制作将元数据写入生成和导出流水线独立读取输出文件,核对制作要素及内容关联
传播保留识别结果并按适用情形写入传播要素上传、转码、分发后再次读取元数据
失败处理标识写入失败告警并受控处置注入写入失败,验证不会静默绕过既定控制
变更回归覆盖媒体库、文件格式及第三方渠道比较升级前后同一组测试文件

具体字段编码和文件格式应对照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定义一个JSON标签不能未经核验就宣称符合要求。

内容传播按三类证据分别提示​

第6条区分元数据明确标识、用户声明及检测到其他生成痕迹。平台需要保留判断来源,不能把三种情况都展示为已经确定的AI生成结论。

识别依据提示口径后续动作
元数据明确标明生成合成明确提示属于生成合成内容添加适用传播要素
未发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提示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添加适用传播要素
无隐式标识及用户声明,但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痕迹提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添加适用传播要素

平台还应提供必要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验收覆盖外部平台文件、用户自行声明、部分元数据缺失和误标申诉;不能以内容非本平台生成为由排除传播义务。

用户申请无显式标识的条件例外​

法规要求|第9条。 用户提出申请后,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用户协议明确其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再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内容,并依法保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至少六个月。

适用边界。 该条针对显式标识,不等于允许取消第5条隐式标识或免除用户发布时的声明和标识义务。依法依条件提供无显式标识内容,也不应被直接认定为恶意去标识。

实施与验收。 为例外请求记录申请人、适用协议版本、责任提示、内容编号和提供时间;独立验证文件仍满足适用隐式标识要求,以及相关日志生命周期不少于六个月。没有申请和协议依据的默认无标导出,不应借用这条例外。

恶意去标识、应用分发与程序材料​

法规要求|第7—8、10—12条。 用户发布时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法定标识,也不得为相应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服务协议应明确标识方法、样式及管理要求;应用分发平台核验提供相关服务的App标识材料;备案和安全评估等手续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验收。 将生成、文件处理、重新发布、例外导出和应用上架连接到同一测试矩阵。检查产品是否提供绕过规则的默认路径;对普通编辑、技术故障、依法适用例外和恶意规避分别判断,避免简单扩大禁止范围或漏掉明确恶意场景。

一次完整验收​

以一段测试内容穿行生成、下载、合法例外申请、上传他平台和再次传播。检查界面和文件标识、制作及传播元数据、用户声明、例外协议和日志,并验证转码或写入失败时的处置。

通过条件是每个角色在其适用范围内完成义务,例外有条件和证据,标识来源与提示口径一致。不能仅以“下载样本带水印”推导整个服务已经合规。

法规原文​

中国网信网正式全文。以下保留办法原文辅助逐条核对。

查看法规原文
  •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 第九条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安部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