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本文把“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从一张法规清单转成产品、隐私和安全团队可以直接执行的最小必要控制。核心判断只有一个:如果用户拒绝提供某项信息,App 的基本功能是否真的无法实现? 如果仍然可以实现,就不能仅为了推荐、增长、风控便利或运营分析把它包装成基本功能的必要信息。
法规概览 · 安全要求与实施 · 39类App必要范围速查 · 法规原文
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法规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
| 生效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 适用对象 | 移动智能终端App,也包括符合定义的小程序 |
| 核心概念 | 必要个人信息是保障基本功能正常运行所必需、缺少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的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 |
| 核心要求 | 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其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 覆盖范围 | 39类常见App基本功能及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
下文按 “法规要求 → 落实与验收” 展开:每项要求同时说明实施动作与可验证证据。本规定给出的是基本功能的必要范围,不意味着范围内信息在任何时点都可以无条件收集;具体处理仍需叠加《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权限、敏感个人信息等专项要求。
安全要求与实施
先确定App属于哪一类、基本功能是什么
法规要求|第2—5条。 App应按其实际基本功能判断必要个人信息;规定列明39类常见App的基本功能和必要范围。
落实与验收。
- 每个App、小程序建立“产品功能 → 法规App类型 → 基本功能 → 必要个人信息”映射。
- 一个产品同时包含支付、购物、社区等多类功能时分别判断,不能因为产品整体属于某一类型就把所有信息都认定为全局必要。
- 新增业务类型或基本功能发生实质变化时重新评估,而不是沿用首次上线时的结论。
- 无法落入39类的功能仍按最小必要原则和其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单独论证,不反向推导为“法规没写所以都能收”。
验收证据。
- 随机抽一个多功能App,让产品负责人现场画出各基本功能与必要信息映射,是否把增值功能信息混进基本功能?
- 从线上功能反查分类结论,是否存在产品已经新增金融、社区等能力但隐私分类多年未更新?
- 对每个被标为“必要”的字段追问:删除它后基本功能具体在哪一步无法完成?
把必要性落实到真实采集时点和产品交互
法规要求|第3—4条。 必要个人信息应是缺少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的信息;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时,不得拒绝其使用基本功能。
落实与验收。
- 个人信息在实际需要该功能时再收集,不因为未来可能使用而在首次启动时一次性索取。
- 将“必要/非必要”结论落实到客户端权限、表单必填项、接口参数、SDK配置和服务端校验,而不是只写在隐私政策里。
- 非必要信息拒绝、权限拒绝、撤回同意后,基本功能应继续可用。
- 推荐、广告、用户画像、增长分析等附加目的与基本功能解耦,不能通过阻断登录、浏览、支付等方式变相强迫同意。
验收证据。
- 全新安装App,逐项拒绝非必要权限和授权,基本功能是否仍可完整走通?
- 抓包检查:界面上未要求的信息是否被SDK、设备接口或服务端静默采集?
- 将某个非必要字段留空,接口是否因后端参数校验直接拒绝整个基本功能?
- 撤回定位、通讯录等授权后,除对应增值功能外是否出现无关功能不可用?
建立“法规上限—业务实际—代码实现”三方对账
法规要求|第4—5条。 对列明的App类型,基本功能必要信息不得被任意扩大;部分类型明确基本功能无需个人信息即可使用。
落实与验收。
- 建立机器可维护的数据字段清单,至少包含字段、来源、目的、功能、必要性、采集时点、保存期限、共享对象和法规依据。
- 将法规允许的必要范围作为上限基线,与隐私政策、产品PRD、权限配置、SDK清单和真实网络流量定期对账。
- 对“法规范围内但当前业务实际不需要”的字段不默认收集;法规范围不是必须收集清单。
- 对超出必要范围但有其他合法处理依据的信息明确标记为非必要,并提供相应选择权。
验收证据。
- 从真实流量中抽10个个人信息字段,能否全部回到数据清单并解释功能、目的和必要性?
- 从法规必要范围反查代码:是否存在“法规允许,所以顺手都采了”的字段?
- 从隐私政策声明反查实际接口,是否存在政策写了但产品从不使用,或产品在收但政策没写?
- 对版本升级前后做字段diff,新增采集是否自动触发隐私评审?
对“无需个人信息即可使用”的App做零信息基线测试
法规要求|第5条。 女性健康、网络直播、在线影音、短视频、新闻资讯、运动健身、浏览器、输入法、安全管理、电子图书、拍摄美化、应用商店、实用工具等多类App的规定基本功能无需个人信息即可使用。
落实与验收。
- 对法规明确“无须个人信息”的基本功能建立零信息启动和使用基线。
- 账号体系、个性化、云同步、评论等增值能力可以另行判断,但不能成为浏览、播放、拍摄等基本功能的强制前置条件。
- 设备标识符、广告标识符、精确位置等后台采集同样属于测试范围,不能只检查用户主动填写字段。
验收证据。
- 未登录、不同意非必要处理、不给任何可选权限,能否完成法规定义的基本功能?
- 抓取冷启动流量,是否在用户没有使用增值功能前就上传设备标识、位置或其他个人信息?
- 断开账号体系后,视频播放、新闻浏览、拍摄等基本能力是否被人为关闭?
39类App必要范围速查
以下用于产品设计和检查时快速定位,具体文字以法规原文为准。
| App类型 | 基本功能必要信息摘要 |
|---|---|
| 地图导航 | 位置、出发地、到达地 |
| 网络约车 | 手机号;出发地/到达地/位置/轨迹;支付信息 |
| 即时通信 | 手机号;账号及联系人账号列表 |
| 网络社区 | 手机号 |
| 网络支付 | 手机号;姓名、证件、银行卡等实名支付信息 |
| 网上购物/餐饮外卖 | 手机号;收货信息;支付信息 |
| 邮件快件寄递 | 寄收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及寄递物品信息 |
| 交通票务 | 手机号;旅客身份和行程;支付信息 |
| 婚恋相亲 | 手机号;性别、年龄、婚姻状况 |
| 求职招聘 | 手机号;求职者简历 |
| 网络借贷 | 手机号;借款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银行卡 |
| 房屋租售 | 手机号;房源地址、面积/户型、价格 |
| 二手车交易 | 手机号;买卖双方身份及车辆信息 |
| 问诊挂号 | 手机号;挂号身份/医院科室;问诊病情描述 |
| 旅游服务 | 手机号;目的地/时间;出行人身份和联系方式 |
| 酒店服务 | 手机号;住宿人姓名/联系方式、入住信息 |
| 网络游戏/学习教育/本地生活 | 手机号 |
| 用车服务 | 手机号;部分车辆服务的证件/驾驶证;支付;特定场景位置 |
| 投资理财 | 手机号;身份/证件影印件;资金账户/银行卡/支付账号 |
| 手机银行 | 手机号;身份/证件影印件/银行卡/预留手机号;转账收款信息 |
| 邮箱云盘/远程会议 | 手机号 |
| 演出票务 | 手机号;观演场次/座位;支付信息 |
| 女性健康、网络直播、在线影音、短视频、新闻资讯、运动健身、浏览器、输入法、安全管理、电子图书、拍摄美化、应用商店、实用工具 | 基本功能无需个人信息 |
法规原文
完整39类App的法定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以原文逐项核对,尤其是支付、金融、医疗、出行等字段较多的类型。
查看法规原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移动智能终端上运行的App存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
- 第四条 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 第五条 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 (一)地图导航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定位和导航”,必要个人信息为:位置信息、出发地、到达地。
- (二)网络约车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乘车人出发地、到达地、位置信息、行踪轨迹;
-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 (三)即时通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网络即时通信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账号信息:账号、即时通信联系人账号列表。
- (四)网络社区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博客、论坛、社区等话题讨论、信息分享和关注互动”,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五)网络支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支付、提现、转账等功能”,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注册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
- (六)网上购物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购买商品”,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 (七)餐饮外卖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餐饮购买及外送”,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 (八)邮件快件寄递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寄递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寄件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等身份信息;
- 2.寄件人地址、联系电话;
- 3.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 4.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 (九)交通票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交通相关的票务服务及行程管理(如票务购买、改签、退票、行程管理等)”,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旅客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旅客类型。旅客类型通常包括儿童、成人、学生等;
- 3.旅客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车次/船次/航班号、席别/舱位等级、座位号(如有)、车牌号及车牌颜色(ETC服务);
- 4.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 (十)婚恋相亲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婚恋相亲”,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婚恋相亲人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
- (十一)求职招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求职招聘信息交换”,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求职者提供的简历。
- (十二)网络借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申贷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
- (十三)房屋租售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个人房源信息发布、房屋出租或买卖”,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房源基本信息:房屋地址、面积/户型、期望售价或租金。
- (十四)二手车交易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二手车买卖信息交换”,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购买方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
- 3.出售方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车辆行驶证号、车辆识别号码。
- (十五)问诊挂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咨询问诊、预约挂号”,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挂号时需提供患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预约挂号的医院和科室;
- 3.问诊时需提供病情描述。
- (十六)旅游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旅游服务产品信息的发布与订购”,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出行人旅游目的地、旅游时间;
- 3.出行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
- (十七)酒店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酒店预订”,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住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入住和退房时间、入住酒店名称。
- (十八)网络游戏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十九)学习教育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二十)本地生活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家政维修、家居装修、二手闲置物品交易等日常生活服务”,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二十一)女性健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女性经期管理、备孕育儿、美容美体等健康管理服务”,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二十二)用车服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租赁汽车等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使用共享汽车、租赁汽车服务用户的证件类型和号码,驾驶证件信息;
-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 4.使用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汽车服务用户的位置信息。
- (二十三)投资理财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股票、期货、基金、债券等相关投资理财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投资理财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
- 3.投资理财用户资金账户、银行卡号码或支付账号。
- (二十四)手机银行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等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银行预留移动电话号码;
- 3.转账时需提供收款人姓名、银行卡号码、开户银行信息。
- (二十五)邮箱云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邮箱、云盘等”,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二十六)远程会议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通过网络提供音频或视频会议”,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二十七)网络直播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向公众持续提供实时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信息浏览服务”,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二十八)在线影音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影视、音乐搜索和播放”,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二十九)短视频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不超过一定时长的视频搜索、播放”,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新闻资讯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新闻资讯的浏览、搜索”,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一)运动健身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运动健身训练”,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二)浏览器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浏览互联网信息资源”,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三)输入法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文字、符号等输入”,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四)安全管理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查杀病毒、清理恶意插件、修复漏洞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五)电子图书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电子图书搜索、阅读”,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六)拍摄美化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拍摄、美颜、滤镜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七)应用商店类,基本功能服务为“App搜索、下载”,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八)实用工具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日历、天气、词典翻译、计算器、遥控器、手电筒、指南针、时钟闹钟、文件传输、文件管理、壁纸铃声、截图录屏、录音、文档处理、智能家居助手、星座性格测试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三十九)演出票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演出购票”,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 2.观演场次、座位号(如有);
-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