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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本文用于指导依法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场景。具体触发阈值必须同时核对2024年《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与本办法原始门槛不一致的,适用后发布的规定。

法规概览 · 安全要求与实施 · 法规原文

法规概览​

项目内容
法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
生效日期2022年9月1日
主要适用场景依法应申报安全评估的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等数据出境活动
核心问题申报触发、出境风险自评估、申报材料、监管评估、结果有效期、重大变化后的重新申报
官方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下文按 “法规要求 → 落实与验收” 展开:每项要求同时说明实施动作与可验证证据。

安全要求与实施​

正确识别安全评估触发场景​

法规要求|第4条及现行跨境配套规则。 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达到现行数量门槛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可能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落实与验收。

  • 先识别关基身份和重要数据,再按现行规则统计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出境规模。
  • 统一跨业务、跨系统统计口径,不通过拆分项目、主体或接收方规避评估。
  • 2024年后路径判断优先核对《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不能继续机械使用2022年办法的旧数量门槛。
  • 每条跨境数据流记录路径判断和适用依据。

验收证据。

  • 随机抽一条未申报安全评估的数据流,为什么不触发,依据哪一版规则?
  • 重要数据判断是谁做的,是否有行业目录和事实依据?
  • 全公司年度累计出境规模与各业务申报口径能否对上?
  • 是否存在业务拆分后每条都低于门槛、合计却应触发评估的情况?

在申报前完成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

法规要求|第5条。 数据处理者申报前应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出境和接收方处理活动的合法正当必要性、数据规模和敏感程度、境外风险、接收方能力、合同责任和权益保障等。

落实与验收。

  • 自评估使用真实数据字段、处理目的、传输架构、接收方、保存地点、权限和安全措施。
  • 对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分别识别风险,不能用通用问卷代替实质分析。
  • 评估发现项进入架构、字段、合同和技术控制整改,整改后复测。
  • 评估结论与正式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验收证据。

  • 抽一份自评估,能否逐字段对上生产接口和实际接收方?
  • 评估发现过什么风险,是否真正改变过方案?
  • 接收方再提供、泄露处置、个人权利等风险是否有具体控制?
  • 自评估是申报前完成还是项目上线后补做?

准备完整、真实、一致的申报材料​

法规要求|第6条等。 申报应提交申报书、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等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落实与验收。

  • 建立申报材料版本库,确保主体、目的、数据范围、数量、接收方、保存期限和安全措施在各材料中一致。
  • 法律文件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事件通知、监督、再提供、删除/返还和终止后的处理要求。
  • 申报期间业务重大变化必须同步更新,不以“已经递交”为理由继续使用失真的材料。

验收证据。

  • 对比申报书、自评估、合同和生产配置,字段/数量/接收方是否一致?
  • 监管问询的数据能否从原始系统快速复核?
  • 申报期间业务发生变化时,是否主动更新材料或向监管说明?

配合监管评估并落实附加要求​

法规要求|第8—14条等。 网信部门从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权益、境外政策环境等因素开展评估;数据处理者应配合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落实与验收。

  • 设立统一申报负责人和跨部门响应机制,监管补充材料请求能够及时分派、复核和回复。
  • 对监管提出的风险、限制和附加措施形成任务,落实到系统、合同和业务运行。
  • 审批结果与具体出境范围绑定,业务不能将一个评估结果泛化到未覆盖的数据流。

验收证据。

  • 最近一次监管补件由谁组织,回复事实是否经过技术和法务双重核对?
  • 评估通过时附带的约束是否进入生产控制和合同?
  • 同一结果是否被多个未纳入申报范围的新业务“借用”?

管理评估结果有效期和重新申报​

法规要求|本办法及2024年配套规定。 现行规则下,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为3年,符合条件时可申请延长;出境目的、方式、范围、接收方等发生法定变化时,应重新判断是否需要申报。

落实与验收。

  • 维护结果生效日、到期日、适用范围和延长申请窗口。
  • 业务变更、接收方变化、数据规模/种类变化、境外环境变化纳入重新申报触发机制。
  • 申请延长前核对实际出境是否仍与原评估一致。

验收证据。

  • 哪些评估结果未来一年到期,延长/重新申报计划是什么?
  • 原评估覆盖的数据范围与今天的真实出境是否仍一致?
  • 最近一次重大变更有没有触发重新评估判断?
  • 到期后是否存在继续出境但手续尚未完成的情况?

法规原文​

以下保留2022年办法原文用于核对;数量门槛和有效期等事项须同时核对2024年后续规定。

查看法规原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 (一)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 (二)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 (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 (四)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 (五)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法律文件)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 (六)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报书;
    •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
    •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 第七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申报材料齐全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数据处理者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 (三)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
    •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法律文件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 (三)对于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性要求;
    •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五)违反法律文件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六)出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的要求和保障个人维护其个人信息权益的途径和方式。
  •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过程中,发现数据处理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补充或者更正。数据处理者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
    • 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向数据处理者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数据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
    • 评估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 第十四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2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种类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 第十五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违反本办法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举报。
  • 第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终止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