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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接入网号、网证时,应分别确认实名义务、用户选择和实际获取字段。接入成功仅证明相应身份核验完成,不能替代业务授权、反诈和个人信息保护。本文依据六部门令第173号,测试方法为实施建议。

法规概览​

项目内容
公布与施行2025年5月19日公布,2025年7月15日施行
网号与身份对应、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
网证承载网号及非明文身份信息的认证凭证
关键角色申领和使用者、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的互联网平台或相关行业

安全要求与实施​

自愿申领、接入和同等服务​

法规要求|第4—7条。 自然人自愿申领;推广应用和互联网平台接入遵循自愿原则。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保留其他合法核验方式;互联网平台保障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身份核验的用户享有同等服务。

验收示例。 两个测试账号分别采用网号网证和其他合法实名路径,比较核心功能、价格、权益及投诉入口。接入方不得用不合理降级迫使用户申领。公共服务暂时不可用时的降级方式应维持业务本身的实名要求,不能退回未经核验的“输入姓名即可通过”。

已通过核验后,不重复索取无必要的明文身份​

法规要求|第7—8条。 用户选择网号网证并通过验证后,原则上不得再要求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依法核验但无需留存证件信息时,公共服务平台仅提供结果;依法确需取得、留存证件信息时,经用户授权或单独同意按最小化原则提供。

接入场景设计检查可验证证据
仅需核验身份接口优先处理核验结果及必要关联标识返回字段、数据库结构、日志脱敏
确需证件信息记录法律依据、用途、字段和授权业务适用判断、授权记录和访问控制
再处理或对外提供判断第8条及个保法等对应条件接收方、用途、单独同意或例外依据
排障与分析不把证件或认证凭证默认写入日志真实日志抽样、导出权限和保存策略

“网号不含明文身份”不意味着其关联数据可以任意处理;仍应结合可识别性与实际用途判断个人信息义务。

区分未成年人申领与使用​

年龄和动作第4—5条要求接入验证
不满十四周岁申领监护人同意并代为申领对接公共服务核验结果,不自行假定已完成监护步骤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申领在监护人监护下申领正确承接年龄及适用场景保护
不满十四周岁使用网号网证核验取得监护人同意业务侧保留适用同意及核验关联

实名认证结果不能证明用户在任何业务中都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消费、未成年人模式和个人信息处理仍需依业务规则判断。

公共平台义务与接入方义务分别落地​

第9条等规定公共服务平台的最小必要收集、用途限制、告知同意、删除等要求;后续条款规定其安全保护和相关管理要求。企业作为普通接入方,不应把公共平台的所有法定责任直接复制成自身义务,也不能据此免除自身系统安全责任。

实施建议。 接入方应验证请求来源、回调签名、会话绑定、有效期、重放防护和凭证访问权限。一次成功回调只允许完成对应账户、对应流程的核验,不能跨账号复用;认证服务不可用、回调失败和撤销等异常应有受控处置。

一次完整验收​

用合成身份和测试环境执行:正常核验、其他合法路径、拒绝额外明文字段、未成年人使用、回调重放、跨账户回调及服务不可用。每项保留输入条件、请求关联号、接口字段、决策和结果。通过条件是身份绑定正确、字段最小化、适用同意可追溯、同等服务真实存在,且异常不会绕过身份核验。

法规原文​

官方完整文本。下列本站资料仅辅助核对。

查看法规原文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原文参考)

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令第173号,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关键条款:第4条明确自然人自愿申领网号、网证并规定未成年人监护要求;第7条要求平台保障不同实名方式用户享有同等服务,并原则上不得向已通过网号网证验证的用户再次索取明文身份信息;第8条要求无需留存证件信息时仅提供核验结果;第12条规定网络、数据、个人信息安全和境内存储等要求。

完整现行文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